【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爆笑又驚悚!台灣『罵人價目表』大公開,看看最新『罵人罰款排行榜』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發布日期】100.06.10【發布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25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刪除第8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111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名稱: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4‧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0507056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八
條第四項及第
二十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之獨立監察人或授信審議委員: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曾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
稅捐稽徵法
、
商標法
、
專利法
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六、違反本法、
銀行法
、
金融控股公司法
、
信託業法
、
票券金融管理法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保險法
、
證券交易法
、
期貨交易法
、
管理外匯條例
、
信用合作社法
、
洗錢防制法
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
十一、因違反本法、
農會法
、
漁會法
、
銀行法
、
金融控股公司法
、
信託業法
、
票券金融管理法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保險法
、
證券交易法
、
期貨交易法
、
信用合作社法
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
十三、擔任其他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輔助人)之負責人。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
第3條
農業金庫之獨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並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4條
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之資格以金融、農業、經濟、會計、法律之學者、專家為限,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授信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優良金融、農業或產業專業知識或經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5條
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行使職務時,應維持其獨立性,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擔任農業金庫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為前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三、持有農業金庫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法人股東之理事、監事或受僱人。
四、擔任與農業金庫有授信往來或農業金庫購買其所發行、保證或承兌之公司債、短期票券之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五、為農業金庫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負責人、合夥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第6條
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為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並保持超然獨立之公正態度,對於行使職務所獲取之資料應予保密。
違反前項規定情節重大者,農業金庫應予解任。
第7條
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除違反前二條情事者外,其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8條
農業金庫各獨立監察人兼任其他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得逾五家。
第9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