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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公共衛生師申請證書及證明書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2.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16609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公共衛生師證書、英文證明書及無懲戒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公共衛生師英文證明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同次申請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公共衛生師無懲戒紀錄證明,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2﹞申請前項第一款證書影本者,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第3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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