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六法首頁
〉〉
法規目錄
【爆笑又驚悚!台灣『罵人價目表』大公開,看看最新『罵人罰款排行榜』】
【法規名稱】
。
索取word檔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發布日期】67.12.12【發布機關】
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考試院(67)考台秘一字第32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1﹞
為照護在職亡故公務人員遺族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
公務人員撫卹法
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第3條
﹝1﹞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其服務機關應協助辦理喪事,並派員慰問其家屬。
第4條
﹝1﹞
各機關亡故公務人員生前依規定配住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但宿舍之處理,仍應照規定辦理。
第5條
﹝1﹞
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得指派專人慰問遺族並酌贈禮金。
第6條
﹝1﹞
遺族如遇有婚、喪、喜、慶或重大病害時,其服務機關應派員賀弔慰問,並酌贈賀禮或賻儀。
第7條
﹝1﹞
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得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遺族子女如係殘障及無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協助送由公立救濟或育幼機構收容教養之。
第8條
﹝1﹞
各機關應專備機關公務人員遺族名冊,經常與遺族保持聯繫,並由人事單位會同總務單位辦理有關事項。
第9條
﹝1﹞
各機關照護遺族費用,在各機關事務經費項下列支。
第10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