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
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3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測驗方式。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及公職食品技師等十二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考試第一試為筆試,實地測驗併同筆試同時舉行,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實地測驗、口試,分別依實地測驗規則、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104年10月13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測驗方式。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及公職防疫醫師等十一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考試第一試為筆試,實地測驗併同筆試同時舉行,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104年3月6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考試方式。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要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及公職防疫醫師等十一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考試第一試為筆試,實地考試併同筆試同時舉行,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一項實地考試、口試,分別依
實地考試規則、
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4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
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
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104年10月13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第5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6條
本考試應實施體格檢查之特殊類科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特殊類科係指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類科。其體格檢查標準,準用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之類科,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及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總成績及筆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及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績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及公職食品技師等十一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104年10月13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之類科,除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外,其餘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104年3月6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8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104年3月6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9條(刪除)
--103年3月5日修正前條文--
第10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103年3月5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及
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108年7月15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4條)
第12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3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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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01年4月30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3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考試方式。
第4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第5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6條
本考試應實施體格檢查之特殊類科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特殊類科係指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類科。其體格檢查標準,準用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第一項、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8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9條
本考試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類科,若有無人錄取或錄取不足額情形,得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規定,再辦理該類人員考試。
第10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101年4月30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12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3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1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修正之
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應試科目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01年6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