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懲戒案件議決後,由配受委員於五日內製作議決書。但遇有特別情形得陳明委員長延長至十四日。
﹝2﹞議決書分別記載議決之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但免議、不受理及再審議因不合法而駁回之議決,毋庸記載事實。
﹝3﹞前項議決書,經委員二人之審查,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送委員長核閱後,由書記官製作正本送達之。
第18條
﹝1﹞再審議案件不合法者,得逕行提會審議。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補正。
第19條
﹝1﹞本規則呈奉司法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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