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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10.08.10【發布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八日考試院(47)考台貳祕一字第1212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二月四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廿六日考試院(63)考台秘一字第3149號令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4503號令會同行政院台(71)人政貳字33002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4503號令會同行政院台(71)人政貳字33002號令修正發布第2、3、5、6及12條條文(名稱: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考試院(89)考台組貳二字第00558號令、行政院(89)台人政力字第19018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80009014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80027474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所有條文【原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100005331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0001966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程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銓敘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二十一人;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政府代表七人:由財政部、教育部、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遴派一人;地方政府二人,由銓敘部協調地方政府輪流推派。
二、專家學者六人:由銓敘部遴聘專家四人及學者二人擔任之。
三、被保險人代表八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推派二人;其餘代表洽請有關機關遴送銓敘部核定聘任。
﹝2﹞前項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由機關或團體遴派(送)、推派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或退出該團體而更替。
第3條
﹝1﹞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保險年度業務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狀況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保險業務、財務、會計之稽核及檢查事項。
五、關於保險法規、保險費率及保險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第4條
﹝1﹞本會為推展會務需要,設業務監理組及財務監理組。
﹝2﹞業務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保險法制研究及業務興革建議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保險業務檢查計畫及報告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本會委員會議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本會文書之收發、登記、繕校、印信典守、財務保管、出納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考核之簽辦及交辦事項。
﹝3﹞財務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保險財務研究與建議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保險預算、結算、決算及有關財務報告之初審意見、議案說明及其他議事事項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保險財務、會計及相關帳冊憑證之檢查及報告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狀況初審意見之擬辦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險財務監理、考核之簽擬及交辦事項。
第5條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組長二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
﹝2﹞前項人員由銓敘部於法定員額內調兼之。
第6條
﹝1﹞本會主任委員得酌聘法律、財務、保險、企業管理等專家為顧問;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7條
﹝1﹞本會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第8條
﹝1﹞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3﹞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之委員及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得依事先指定出席會議之代理人順位,授權同一團體或機關之其他相當層級人員代理出席;其代理人至遲應於開會前一日通知本會。
﹝4﹞本會委員會議召開時,得邀請顧問、承保機關主管人員及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第9條
﹝1﹞本會委員會議召開時,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應送請銓敘部核定執行之。
第10條
﹝1﹞本會經費由銓敘部編列預算。
第11條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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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程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銓敘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二十一人;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政府代表七人:由財政部、教育部、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各遴派一人;地方政府二人,由銓敘部協調地方政府輪流推派。
二、專家學者六人:由銓敘部遴聘專家四人及學者二人擔任之。
三、被保險人代表八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推派二人;其餘代表洽請有關機關遴送銓敘部核定聘任。
﹝2﹞前項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由機關或團體遴派(送)、推派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或退出該團體而更替。
﹝3﹞本規程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聘任之委員,得占其所代表機關依第一項遴派(送)、推派名額及專家學者名額,任至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出缺後之名額,應依第一項規定遴派(聘、送)、推派,任至本規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後之首聘委員聘期屆滿日止,不適用前項聘期之規定。
第3條
﹝1﹞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保險年度業務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狀況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保險業務、財務、會計之稽核及檢查事項。
五、關於保險各項給付及其他爭議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保險法規、保險費率及保險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第4條
﹝1﹞本會為推展會務需要,設業務監理組及財務監理組。
﹝2﹞業務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保險法制研究及業務興革建議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保險業務檢查計畫及報告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本會委員會議及法律顧問會議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本會文書之收發、登記、繕校、印信典守、財務保管、出納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考核之簽辦及交辦事項。
﹝3﹞財務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保險財務研究與建議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保險預算、結算、決算及有關財務報告之初審意見、議案說明及其他議事事項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保險財務、會計及相關帳冊憑證之檢查及報告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狀況初審意見之擬辦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險財務監理、考核之簽擬及交辦事項。
第5條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組長二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
﹝2﹞前項人員由銓敘部於法定員額內調兼之。
第6條
﹝1﹞本會主任委員得酌聘法律、財務、保險、企業管理等專家為顧問;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2﹞本會並設法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聘請其中一人為主席,審議保險各項給付其他爭議事項。
﹝3﹞審議案件經會議所為審議結果之決議,應由會議主席作成報告,送由本會函送銓敘部辦理。
第7條
﹝1﹞本會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第8條
﹝1﹞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3﹞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之委員及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得依事先指定出席會議之代理人順位,授權同一團體或機關之其他相當層級人員代理出席;其代理人至遲應於開會前一日通知本會。
﹝4﹞本會各項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承保機關主管人員及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第9條
﹝1﹞本會各項會議召開時,須有委員或顧問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主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應送請銓敘部核定執行之。
第10條
﹝1﹞本會經費由銓敘部編列預算。
第11條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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