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額表達,並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與本年度財務預測併列。公開發行公司編製更新(正)財務預測時,應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更新(正)前財務預測與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併列。
﹝1﹞財務預測表達之內容除預計財務報表外,尚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財務預測編製原因及編製完成日期。
二、企業之財務預測係屬估計,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之聲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四、重要基本假設之彙總說明。
五、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及稅前損益各季之預測數,公司如於期中始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公開前各季之資料,應以實際數列示。特殊行業無營業毛利科目者,以營業利益代之。
六、前一次財務預測所含預計損益表之實際達成情形及受懲處紀錄,包括:
(一)原預測數、歷次修正數與實際數之對照比較。
(二)稅前損益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其原因之分析說明。
(三)原預測數發布日期、歷次修正日期、原由及其影響金額。
(四)財務預測經本會處以糾正或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記缺失之原因及其改善情況。
七、截至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前一季止,本年度財務預測之達成情形,前
(一)季之財務報表如未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應以明顯字樣揭露未經查核(核閱)。
八、編製更新財務預測者,應再增加下列項目:
(一)逐項分析更新前後基本假設變動之情形及原因。
(二)對營業毛利、營業損益、稅前損益與每股盈餘之影響。
(三)更新前後營業毛利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按主要產品項目逐項作價量分析。
九、編製更正財務預測者,應說明錯誤之原由、性質及對營業毛利、營業損益與稅前損益之影響。
﹝2﹞前項預計損益表之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損益、營業外收支、稅前損益、所得稅、稅後損益及每股盈餘等項目。
第15條
﹝1﹞財務預測所揭露之重要基本假設彙總說明,除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第二十三段規定辦理外,並應再充分揭露下列事項:
一、對預測結果相當敏感或產生差異可能性很高之重要基本假設如匯率、利率、主要原料成本等,應說明預估依據,及其敏感度分析。
二、公司各主要商品(服務)之銷售量、售價及成本等基本假設,所依據資料之來源及相關比例數字(如市場未來供需狀況、成長性及市場佔有率等)。
三、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預估認列之投資損益,其被投資公司名稱、持股比例、預估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及認列上開投資損益之依據。所認列各投資損益之金額達預估稅前損益之百分之二十且其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揭露被投資公司是否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十六號編製財務預測。
四、預估處分長期投資或不動產損益達預估稅前損益之百分之二十且其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揭露預計處分長期投資項目或不動產之座落、帳面成本、處分價格之決定依據、簽約或申購情形及可於本年度認列收益之具體證據等資訊。
五、預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計畫之重要內容,如資金來源、計畫項目、預定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暨對財務報表有關項目之影響。
第16條
﹝1﹞財務預測得經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核閱。
﹝2﹞財務預測依前項委託會計師核閱者,應委由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會計師核閱。但變更會計師係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第17條
﹝1﹞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之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財務預測編製原因及編製完成日期。
二、如有會計師核閱者,其核閱報告之意見類型,若會計師係出具非標準式之核閱報告,尚須包括其說明段及結論段。
三、財務預測(包括修正數及原預測數)及前期歷史性資料,包括: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
(二)簡明損益表
四、以明顯字體之字樣標明本資料係屬預測性質,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詳細內容應再參閱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假設彙總。
五、財務預測如有更新(正)或重編者,其更新(正)或重編之原由及對預測資訊之影響。
第18條
﹝1﹞已公開本年度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季、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
(一)併公告預計損益表原編製日期、歷次修正日期及截至該期財務報告止,與財務預測年度預測數相較之年度達成率及與截至當季預測數相較之季達成率。
第19條
﹝1﹞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編財務預測,如重編前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並應洽會計師核閱後公告申報:
一、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日期距編製日期達一個月以上者。
二、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財務預測編製所依據之基本假設如未發生重大變動,經公司管理當局出具基本假設有效聲明,如重編前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並應洽會計師就基本假設是否未發生重大變動表示意見後,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公告申報者,得免依前項規定重編財務預測。
﹝2﹞公司管理當局為前項評估時,應就財務預測實際達成情形重新評估其基本假設之適當性。
第20條
﹝1﹞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按月就營運結果分析其達成情形並評估有無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公司應依規定更新財務預測。
﹝2﹞公司發生於財務預測編製時未能合理規劃並編入之偶發事項,如重大災害損失等,如該偶發事項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達前項應更新財務預測之標準時,亦應依規定程序更新財務預測。
第21條
﹝1﹞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
﹝2﹞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對於
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編製時可合理規劃之事項,於財務預測發布後之增刪或修正,視為基本假設發生錯誤處理。但已於申報最近期財務報告時適時更新財務預測者,不在此限。
第22條
﹝1﹞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應重編或須更新(正)時,應於發現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如有會計師核閱者,其核閱日期,所發現基本假設重大變動或發生錯誤致原發布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之情事,及其對預計損益表各重要科目之影響金額,並於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公告申報重編或更新(正)後財務預測,如重編或更新(正)前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重編或更新(正)後亦應經會計師核閱。
﹝2﹞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未達應更新標準而仍決定更新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公告申報未達更新標準但仍決定更新之理由。
第23條
﹝1﹞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按季比較稅前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截至當季止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於申報當期財務報告時,應就財務預測實際達成情形,重新評估其基本假設之適當性及檢討剩餘月份之因應措施是否具體可行,說明未更新財務預測之依據,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並應洽請會計師就未更新依據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後一併公告並申報本會。
第24條
﹝1﹞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預計損益表(含原預測數及歷次修正數)之達成情形及差異原因。
﹝2﹞公司公告申報前項達成情形時,如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核,應以明顯之字樣揭露未經會計師查核;另如有其他重大不確定項目可能影響達成情形者,應一併列示各該項目及其可能產生差異之原因與影響。
第25條
﹝1﹞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稅前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或與依第
二十四條公告申報之預計損益表達成情形差異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應公告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並應洽請會計師就公司說明內容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後,併同年度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本會。上開說明資料,應列為營業報告書內容之一部分,提報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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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第26條
﹝1﹞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得免編製合併財務預測。
第27條
﹝1﹞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第28條
﹝1﹞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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