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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5.08.14【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8046005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四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5602025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一及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九萬元。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五萬五千元。
  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二萬元。
  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八萬五千元。
  六、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四十四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2﹞出流管制計畫書經核定後,義務人申請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者,以變更後面積依前項收費基準之百分之六十收費。

第3條


﹝1﹞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元。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七萬五千元。
  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三萬元。
  六、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三十五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二萬七千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第4條


﹝1﹞義務人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繳交審查費。

第5條


﹝1﹞義務人依本標準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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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水利法(以下稱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一及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九萬元。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四萬元。
  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六萬元。
  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三萬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2﹞出流管制計畫書經核定後,義務人申請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者,以變更後面積依前項收費基準之百分之六十收費。
第3條

﹝1﹞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元。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一萬元。
  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六萬元。
  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一萬元。
  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三十二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二萬四千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第4條

﹝1﹞義務人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繳交審查費。
第5條

﹝1﹞義務人依本標準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6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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