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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0.08.13【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63)台經字第623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87)台孝授二字第0745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名稱(名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作業基金收支保管辦法)
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10064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30002942B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刪除第2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00201140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及全文11條;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為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加強加工出口區之開發及管理,特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二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
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刪除)
第3條
﹝1﹞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管理機關。
第4條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加工出口區開發管理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三、加工出口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
五、加工出口區管理費收入。
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加工出口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加工出口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二、加工出口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三、加工出口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經費。
四、各項作業服務支出。
五、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國庫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1﹞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1﹞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
、
會計法
、
決算法
、
審計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1﹞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1﹞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1條
﹝1﹞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2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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