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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用語辭典
廢: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204027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40407442號令增訂第6條條文;原第6條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7條條文;除第6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80461497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5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
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
)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十七
條規定訂定之。
--102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98年9月17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標準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第3條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水源水質應符合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
第4條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第5條
微生物限量(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98年9月17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微生物限量:
第6條
溴酸鹽限量:0‧01ppm以下。
第7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
第六條
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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