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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107.05.25【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89)台體委競字第000362號令、教育部(89)台體字第8816371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3001452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3條第2項、第8條第9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7661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種運動賽會:指國際各種綜合性運動賽會或單項運動競賽(以下簡稱國際賽會)及國內各種綜合性運動賽會或單項運動競賽。
  二、賽會時間:指各種運動賽會之賽前培訓及參賽期間。

第3條


  具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資格之選手,參加各種運動賽會時間重疊時,應優先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包括資格賽)或亞洲運動會。但經選手、教練、特定體育團體、選手或教練所屬法人、團體、學校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共同協商,擇定參加其他運動賽會者,不在此限。

第4條


  特定體育團體預定參加或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其他活動之年度行事曆,應於年度開始前編排完成,並公告之。

第5條


  選手依第三條規定應參加各種運動賽會而嗣後無故未參加者,特定體育團體應提送其紀律委員會會議決議,並應報本部備查。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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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賽會時間,包含運動賽會之比賽期間及賽前集訓期間。
  本辦法所稱國內賽會,指全國性、地方性、特定對象及選手所屬單位內部之單項運動競賽或綜合性運動會。
第3條

  具下列國際性運動賽會(以下簡稱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資格之選手,參加國際或國內各種運動賽會時間重疊時,應優先參加國際賽會;各國際賽會時間重疊者,並依下列優先順序參加比賽: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亞洲運動會。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
  四、東亞運動會。
  五、世界青少年運動會。
  六、世界單項運動錦標(盃)賽或公開賽。
  七、亞洲單項運動錦標(盃)賽或公開賽。
  八、世界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
  九、世界青、少年單項運動錦標(盃)賽。
  十、亞洲青、少年單項運動錦標(盃)賽。
  十一、亞洲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
  奧林匹克運動會資格賽與前項賽會時間重疊時,選手應參加之比賽,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評估後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審查,並報請體委會核定後定之,不受前項各款順序之限制。
第4條

  國際性邀訪比賽與國內賽會之賽會時間重疊時,由選手所屬組隊單位自行決定參加之賽會;組隊參賽之單位不同時,由各組隊單位協商定之。
第5條

  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之組訓及參賽事宜,由與各該相關國際賽會具直接關係之全國性運動組織負責。
第6條

  各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參加國際賽會之年度行事曆,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協調各該協會統籌編排;舉辦國內賽會之年度行事曆,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協調各該協會統籌編排。
  前項年度行事曆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排完成,並公布上網。
第7條

  選手未依第三條之規定參加國際賽會者,相關全國性運動組織得依組織規定予以議處。
第8條

  全國性運動組織未依第三條之規定辦理者,體委會得停止其年度經費補助。
第9條

  學校運動團隊未依第三條之規定辦理者,體委會得函請其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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