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檢驗依申請人提出或買賣雙方約定之規範及檢驗方法檢驗,其規範、檢驗方法不明或檢驗機關(構)無檢驗設備者,檢驗機關(構)得建議適當之規範或檢驗方法,經申請人同意後辦理。
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符合規範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特約檢驗證書或證明,註明符合規範及檢驗結果。
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不符規範者,發給不符規範報告。
前項不符規範報告應載明約定規範及檢驗結果,且不符規範之項目應以文字註明。
特約檢驗證書或證明及不符規範報告格式,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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