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
三十九條第一項應繳納各種規費,其數額如左:
一、商業或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二、登記證費每件新台幣一千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登記及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登記每件新台幣五百元。
四、經理人登記每件新台幣五百元。
五、商業登記事項之證明及印鑑證明每件新台幣三百元。
六、查閱登記簿每件新台幣三百元。
七、抄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每百字新台幣三百元,不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八、除第一款規定外,其他事項變更登記每件新台幣五百元。
第19-1條
學術機構、商業團體、財團法人或其他有關機構從事與商業有關之研究或調查,經申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以電腦報表或申請人自備之磁帶抄錄左列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新台幣五千元外,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家另繳納抄錄費新台幣十元:
一、統一編號。
二、名稱。
三、組織。
四、所營業務。
五、資本額。
六、所在地。
七、負責人。
八、核准設立登記日期。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提供之資料。
第20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