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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免費索取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發布日期】112.11.01【發布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綜字第112001597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國防部督導業務之副首長或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本會依本辦法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2﹞前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3條


﹝1﹞國原院置董事長一人,由本會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4條


﹝1﹞國原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本會依本辦法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2﹞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3﹞第一項監事,應包含本會主計室代表至少一人。
﹝4﹞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5條


﹝1﹞本會應於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

第6條


﹝1﹞國原院董事及監事之候選人,除本會推薦外,得由相關機關(構)推薦。

第7條


﹝1﹞本會設國原院董事及監事遴選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董事及監事遴選事項,置審查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審查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相關單位主管兼任,及聘請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聘期三年。
﹝2﹞審查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但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會議,由副召集人代理。
﹝3﹞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綜合規劃組組長兼任,並納編所屬人員成立工作小組,負責辦理遴選作業。

第8條


﹝1﹞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9條


﹝1﹞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為董事或監事候選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為董事或監事候選人之推薦人。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與董事或監事候選人有相同利益。
  四、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與董事或監事候選人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第10條


﹝1﹞審查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國原院董事或監事之候選人得申請其迴避:
  一、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2﹞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審查會為之,並應於遴選作業完成前以書面敘明申請迴避之理由及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審查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3﹞被申請迴避之審查委員在審查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遴選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4﹞審查委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董事或監事之候選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審查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11條


﹝1﹞審查會應依下列規定遴選國原院董事及監事:
  一、審查會開會時,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決議之內容應作成會議紀錄。但會議過程不對外公開。
  二、審查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三、表決方式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之。
  四、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第12條


﹝1﹞本會應於審查會作成遴選決議後十日內,檢附董事及監事遴選結果,併同會議紀錄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13條


﹝1﹞國原院董事及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得聘任情事,而聘任。
  二、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情事。
  三、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之情事,經本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認應予以解聘。

第14條


﹝1﹞國原院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後,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

第15條


﹝1﹞國原院董事長依本條例規定應予更換、解聘,或因故出缺時,由本會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16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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