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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發布日期】111.12.30【發布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前字第1110078526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遴聘及補聘,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2﹞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且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
﹝3﹞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4﹞本會辦理太空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應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5﹞前項各款監事應至少各有一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3條


﹝1﹞本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4條


﹝1﹞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5條


﹝1﹞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本會應依職權或太空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6條


﹝1﹞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職權或太空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2﹞前項情形,本會於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董事及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第7條


﹝1﹞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
  三、經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

第8條


﹝1﹞董事長有第四條至前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換或解聘,由本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第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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