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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發布日期】111.09.27【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1030028249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所列屬「
科技部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原條文
】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前字第1110060312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
第二項及第
十七
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3條
﹝1﹞
有本條例第
十七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4條
﹝1﹞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
十七
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會應依職權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5條
﹝1﹞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
十七
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會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6條
﹝1﹞
依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
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
第7條
﹝1﹞
董事長有
第三條
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第8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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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
第二項及第
十七
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3條
﹝1﹞
有本條例第
十七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2﹞
其已聘任者,由本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4條
﹝1﹞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
十七
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部應依職權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5條
﹝1﹞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
十七
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部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6條
﹝1﹞
依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
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
第7條
﹝1﹞
董事長有
第三條
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部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第8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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