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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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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發布日期】112.01.06【發布機關】
數位發展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六日數位發展部數授資綜字第11110001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施行之日(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
第二項及第
十八
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依本條例
第七條
、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2﹞
資安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數位部依本條例
第八條
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3條
﹝1﹞
董事、監事之任期,依本條例
第九條
規定辦理,數位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4條
﹝1﹞
有本條例第
十八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數位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5條
﹝1﹞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
十八
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數位部應依職權或資安院之陳報,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6條
﹝1﹞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
十八
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數位部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數位部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7條
﹝1﹞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由數位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8條
﹝1﹞
董事長依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應予更換、解聘,或因故出缺時,由數位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9條
﹝1﹞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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