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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發布日期】112.01.06【發布機關】數位發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六日數位發展部數授資綜字第11110001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施行之日(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2﹞資安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數位部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3條


﹝1﹞董事、監事之任期,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數位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4條


﹝1﹞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數位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5條


﹝1﹞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數位部應依職權或資安院之陳報,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6條


﹝1﹞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數位部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數位部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7條


﹝1﹞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由數位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8條


﹝1﹞董事長依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應予更換、解聘,或因故出缺時,由數位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9條


﹝1﹞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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