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法第
二十一條第五項所定零用金制度,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常零用金(包括生活津貼):
(一)支給對象:前條賽會之培訓及參賽選手。
(二)支給期間:自選手實際報到參與培訓日起,至終止培訓日或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預算編列情形公告。
二、代表隊加給:
(一)支給對象: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世運、帕運、亞帕運或聽障運選手。
(二)支給期間:自具備下列資格之日起,至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
1.奧運:
(1)取得奧運參賽席次或達到參賽資格。
(2)取得代表隊資格。
2.亞運、世大運、世運、帕運、亞帕運及聽障運:取得代表隊資格。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賽會層級公告。
三、成就加給:
(一)支給對象: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世運會、帕運、亞帕運或聽障運而實施集中訓練者,依其曾獲得下列國際賽會成績,擇優加發:
1.奧運或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團隊項目前八名。
2.亞運、世大運或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個人項目、亞洲錦標賽前三名。
3.世運、帕運、亞帕運、聽障運前三名或其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第一名。
(二)支給期間:參與培訓前取得之成就,自實際報到參與培訓日起;參與培訓後取得之成就,自取得賽會成績日起,至終止培訓日或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賽會層級、項目及名次公告。
﹝1﹞本法第
二十一條第五項所定零用金制度,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常零用金:
(一)支給對象:前條賽會之培訓及參賽選手。
(二)支給期間:
1.培訓期間:自選手核定培訓日起,按日核計。
2.參賽期間:在國內之賽事,自選手報到日起,至賽事全部結束日 止;在國外之賽事,自選手出國日起至返國日止,按日核計。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預算編列情形公告。
二、代表隊加給:
(一)支給對象: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世運、帕運或聽障運選手。
(二)支給期間:取得下列資格日起,在國內之賽事至賽事全部結束日止,在國外之賽事至返國日止,按月發給:
1.奧運:
(1)田徑、游泳項目達國際總會所訂A標。
(2)取得參賽席次。
(3)取得代表隊資格。
2.亞運、世大運、世運、帕運及聽障運:取得代表隊資格。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賽會層級公告。
三、成就加給:
(一)支給對象: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世運會、帕運會或聽障奧運而實施集中訓練者,依其曾獲得下列國際賽會成績,擇優加發:
1.奧運或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團隊項目前八名。
2.亞運、世大運或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個人項目、亞洲 錦標賽前三名。
3.世運、帕運、聽障運前三名或其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第一名。
(二)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賽會層級、項目及名次公告。
四、生活津貼:
(一)支給對象:參加為奧運、亞運、世大運、世運、帕運、聽障運辦理之集中訓練,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選手:
1.大學畢業尚未就學或就業。
2.就業者經辦理留職停薪。
(二)支給基準:
1.前目之1: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預算編列情形公告,按月發給。
2.前目之2:依其每月本職實領薪資(不包括兼職所得),按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