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站附近: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各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
二、噪音防制措施:指為隔離或降低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影響之作為。
三、噪音防制設施:指為隔離或降低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防音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四、相關居民健康維護:指為維護航空站附近居民身心健康或提昇生活及環境品質所採之措施或設施。
五、學校:指符合
私立學校法、
大學法、
專科學校法、
職業學校法、
高級中學法、
國民教育法、
幼稚教育法規定之學校或幼稚園。
六、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
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圖書館。
七、醫院:指符合醫療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
八、托育機構:指符合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規定之托育機構。
九、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審核認可之建築物;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
1.房屋稅籍證明。
2.戶籍遷入證明。
3.用水、用電證明。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
1.建築物登記謄本。
2.建築物使用執照。
3.建築物所有權狀。
十、住戶:指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