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之管理方式,得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由民間參與經營;其參與經營之實施細節,由本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為無給職,並得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申請借用學校運動設施,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附企劃書、主管機關核准活動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像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應繳交保證金完成借用申請手續。
前項申請表格,由學校定之。
第8條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應收費額如
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費,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與輔導人員所需費用。
--93年10月11日修正前條文--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由學校依實際狀況定之。
前項場地使用費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等相關設施維護費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運動設施。
第9條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應設立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運動設施或充實體育教學設備之用;會計帳冊應妥善管理,以備相關機關或單位查帳。
--93年10月11日修正前條文--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依預算程序設立專帳辦理。
第10條
社區民眾使用學校運動設施,應依學校規定妥善使用,善盡保護之責,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學校運動設施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第11條
學校開放運動設施施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用,其績優學校及相關人員得由本部依規定予以獎勵。
第12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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