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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安養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4.09【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096001755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安養規費收費標準)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1020077042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100019207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
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安養條件之退除役官兵。
--110年4月9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安養條件之退除役官兵及其自費併同安置者。
第3條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但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第4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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