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負責轉達中央主管機關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各項教育宣導資訊,策劃配合措施及法規訂定。
第5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負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計畫之執行、督導與考核。
--102年3月15日修正前條文--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負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教育計畫之執行、督導與考核。
--95年3月22日修正前條文--
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負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教育計畫之執行、督導與考核。
第6條
各級部隊長負責所屬單位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之推行,並使每位官兵充分明瞭宣導之內容。
第7條
本辦法宣導內容如左: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內容由政戰部門負責宣導,其餘各款內容由軍醫部門負責。
第8條
軍法部門應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相關內容納入年度軍法教育中宣導。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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