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條例
第六條所稱之園區重大建設計畫,指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辦理總經費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資本支出計畫。
﹝2﹞本條例
第六條所稱之重大變更,指影響計畫目標能量或增加計畫總經費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且超過原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者。
﹝3﹞機場公司辦理總經費超過新臺幣十億元且未達一百億元之資本支出計畫,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1﹞本條例第
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每人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其餘分配予機場公司。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每人次新臺幣三百元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其餘分配予機場公司。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九月一日起,每人次新臺幣三百五十元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其餘分配予機場公司。
﹝2﹞分配予機場公司之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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