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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發布日期】97.06.27【發布機關】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等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320號令、中央銀行台央外伍字第0940020655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
)
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197號令、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097003365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三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得在本條例第
三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
﹝2﹞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第3條
﹝1﹞
違反前條規定,經相關機關查獲者,其人民幣,移請海關依本條例第
九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沒入之。
第4條
﹝1﹞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不計入攜帶外幣之額度內。
第5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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