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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2.11.2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01300978 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125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萃取天然食用色素之溶劑應符合下述規定:
一、水、乙醇、植物油等食物原料。
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溶劑及限量規定。
第3條
﹝1﹞天然食用色素需添加賦形劑或其他添加物者,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食品添加物。
第4條
﹝1﹞天然食用色素之規格應符合以下要求:■
第5條
﹝1﹞天然食用色素之來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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