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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法律用語辭典
廢: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3.07.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804604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179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02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1﹞本標準所稱之嬰兒食品,係指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以及以榖類、豆類等之可食成分為主之輔助嬰兒食品。
第3條
﹝1﹞嬰兒食品一公克中以標準平皿培養法檢定之生菌數應在五萬個以下。
第4條
﹝1﹞嬰兒食品中不得檢出大腸桿菌群細菌。
第5條
﹝1﹞粉狀嬰兒配方食品不得檢出阪崎腸桿菌(Enterobacter sakazakii(Cro-nobacter species))。
第6條
﹝1﹞嬰兒食品不得含有荷爾蒙、抗生物質、放射性物質、殘留農藥、黃麴毒素或夾雜物。
第7條
﹝1﹞嬰兒食品如使用食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第8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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