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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完全中學設立辦法
【發布日期】103.11.20【發布機關】
教育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8911949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19473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完全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本法
第五條
規定辦理。
第3條
完全中學含中等教育前、後二階段。前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後三年為高級中學教育階段。
第4條
完全中學學區劃分,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定之。
第5條
完全中學學生之入學資格與方式、修業年限、成績考查、畢業條件等事項,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依
國民教育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完全中學學生,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依國民中學課程標準或綱要之規定;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及學分,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完全中學設備標準,依本法
第八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8條
完全中學為建立社區型中學特色,提供學生統整學習,得依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之規定辦理教育實驗。
第9條
完全中學採單一行政組織為原則,學校班級數以一年級至六年級合併計算。
第10條
完全中學之組織及其員額編制,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完全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每週教學時數,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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