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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免費索取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12.03【發布機關】
經濟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智字第097046055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00062724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1352000280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
條文及
第3條
條文之附表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3條
﹝1﹞
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發明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像、發明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
附表
。
第4條
﹝1﹞
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電子媒體、網路傳輸或其他方式提供。
--113年12月3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磁帶、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
第5條
﹝1﹞
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6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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