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計畫之緣起或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四、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五、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六、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七、擬聘師資之規劃。
八、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九、學校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十、學校經費概算。
申請設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者,除前項規定外,籌設計畫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公有、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土地相關證明文件。
二、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三、設校資金、建校費用、通常經營所需經費概算及其證明文件。
四、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第9條
大學設立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五公頃。
(二)農學院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
(一)應有足夠之教學、研究及服務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住宿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新設學校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二萬平方公尺以上。校舍建築應取得使用執照,方得列入計算。
(三)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八條第三款附表七規定方式列計。
三、設備:
(一)應針對各院、系、所、學程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二)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三)醫學院應有教學醫院;農學院應有實習農場。
四、師資:
(一)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四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辦理。
(二)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師資質量,分別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四條第一項附表二及
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五規定辦理。
(三)教師之計算方式,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四條第一項附表一師資數規定辦理。
五、私立大學設校經費及基金:私立大學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依學校類型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大學為新臺幣十四億元;獨立學院為醫學類新臺幣十億元、工學類新臺幣六億元、其他類新臺幣四億元。
--101年6月22日修正前條文--
大學設立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五公頃。
(二)農學院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
(一)應有足夠之教學、研究及服務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住宿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新設學校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二萬平方公尺以上。校舍建築應取得使用執照,方得列入計算。
(三)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依下列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三、設備:
(一)應針對各院、系、所、學程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二)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三)醫學院應有教學醫院;農學院應有實習農場。
四、師資:
(一)全校生師比,應在三十二以下;其日間學制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設有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博士班者,其研究生生師比,應在十五以下。
(二)師資結構:設有碩士班、博士班者,全校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三分之一。
(三)教師之計算方式:
1‧專任教師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
2‧兼任教師以四人折算一人專任;其兼任折算為專任之教師,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但藝術類及設計類院、系、所、學位學程之教師,其兼任折算為專任教師,得放寬至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二分之一。
五、私立大學設校經費及基金:私立大學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依學校類型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大學為新臺幣十四億元;獨立學院為醫學類新臺幣十億元、工學類新臺幣六億元、其他類新臺幣四億元。
第10條
專科學校之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
(二)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
(一)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新設學校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至少達一萬平方公尺。校舍建築應取得使用執照,方得列入計算。
(三)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八條第三款附表七規定方式列計。
三、設備:
(一)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二)應設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四、師資:
(一)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四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辦理。
(二)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師資質量,分別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四條第一項附表二及
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五規定辦理。
(三)教師之計算方式,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四條第一項附表一師資數規定辦理。
五、私立專科學校設校經費及基金:私立專科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配合學校籌設計畫規劃未來五年內所需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各類經費支出,預計籌募之經費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二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101年6月22日修正前條文--
專科學校之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
(二)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
(一)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新設學校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至少達一萬平方公尺。校舍建築應取得使用執照,方得列入計算。
(三)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三、設備:
(一)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二)應設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四、師資:
(一)全校生師比,應在四十以下,且日間學制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
(二)師資結構: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占全校應有實際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人數之比率,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教師之計算方式:
1‧專任教師包括符合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聘任之任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及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
2‧兼任教師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得以四人折算一人專任。但以兼任折算為專任之教師,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
五、私立專科學校設校經費及基金:私立專科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配合學校籌設計畫規劃未來五年內所需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各類經費支出,預計籌募之經費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二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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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立 第二節 大學分校、分部之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