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務實致用原則,採筆試、作業、口試、實作、報告或其他方式辦理學習評量。實施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者,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進行學習成績評量。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下列課程種類及辦理方式,發給證明或證書:
一、學習時數課程:每一學習時數上課至少五十分鐘;修習成績及格者,發給學習時數證明。
二、學分課程:每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上課至少二星期;修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
三、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成績及格且符合
專科學校法或
大學法之規定者,發給副學士或學士學位證書。
持有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證明,經入學考試錄取者,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申請抵免學分。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第10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於開班上課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職業繼續教育開班數、學生數及辦理成效,報本部備查。
本部得將職業繼續教育列入學校校務評鑑項目;必要時,亦得至學校訪視。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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