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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念力的力量】念阿彌陀佛,病好得比別人快 |  | |
【法規名稱】
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11.08.16【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0130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62771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50121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10年9月7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1﹞考選部為辦理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或學習,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訓練或學習政策之研議。
二、有關訓練或學習法規之研議。
三、有關訓練或學習計畫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訓練或學習應行審議事項。
第3條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考選部部長就部內與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及有關學者專家遴聘之。
﹝2﹞前項人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3﹞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110年9月7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考選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考選部就部內及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暨有關學者專家遴聘之。
﹝2﹞前項人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3﹞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
第4條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部長就部內職員中派兼之,幕僚作業由考選部專技考試司辦理。
第5條
﹝1﹞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2﹞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
第6條
﹝1﹞本會開會時,須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7條
﹝1﹞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第8條
﹝1﹞本會之決議案,由考選部核定辦理。
第9條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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