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預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1﹞本辦法所稱財產以
附件二所訂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第15條
﹝1﹞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第16條
﹝1﹞工商團體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不動產之購置遇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處理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06年6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工商團體房地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抵押,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處理。但遇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處理,再提報大會追認。
﹝2﹞前項房地產之購置,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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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17條
﹝1﹞工商團體會員之入會費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一、甲類常年會費無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
二、甲類常年會費有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中間等級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
--106年6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工商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依左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一、甲類常年會費無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
二、甲類常年會費有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中間等級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
第18條
﹝1﹞工商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分甲、乙二類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按月或分期繳納:
一、甲類常年會費:依法令規定按會員資本額、營業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計算。
二、乙類常年會費:於會員入會費及甲類常年會費收入不足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按會員等級或其他方式計算。
--106年6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工商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分甲、乙兩類依左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按月或分期繳納。
一、甲類常年會費:依法令規定按會員資本額、營業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計算。
二、乙類常年會費:於會員入會費及甲類常年會費收入不足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按會員等級或其他方式計算。
第19條
﹝1﹞工商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2﹞工商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提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行之。
﹝3﹞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格式如
附件六。
--106年6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工商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2﹞工商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會工作人員待遇表,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3﹞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格式如
附件六。
第20條
﹝1﹞工商團體會員繳納之事業費,於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21條
﹝1﹞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提列標準規定如下:
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但工商團體決算發生短絀時,得不提列。
二、退撫準備基金: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或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之。
--106年6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提列標準規定如左:
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
二、退撫準備基金: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至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之。
第22條
﹝1﹞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孳息應按其用途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23條
﹝1﹞工商團體之以前年度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第24條
﹝1﹞工商團體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台幣為記帳單位。
第25條
﹝1﹞工商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2﹞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於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
﹝3﹞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如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時,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應以劃線抬頭支票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
--106年6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工商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行庫或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2﹞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台幣五萬元,於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
﹝3﹞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如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時,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超過新台幣五千元者應以劃線抬頭支票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
第26條
﹝1﹞工商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第27條
﹝1﹞工商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團體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第28條
﹝1﹞工商團體舉行各種會議時,各該團體之出席人員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議執行職務,得由團體視其財務狀況,並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第29條
﹝1﹞工商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
第30條
﹝1﹞工商團體之收支應保持平衡,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
第31條
﹝1﹞工商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年度預決算案。
(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三)財產清冊、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四)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五)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六)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七)資產負債表。
(八)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一)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二)日記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三)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一)各種臨時憑證。
(二)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三)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2﹞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毀,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06年6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工商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年度預決算案。
(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三)財產目錄、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四)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五)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六)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七)資產負債表。
(八)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一)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二)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三)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一)各種臨時憑證。
(二)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三)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件。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2﹞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燬,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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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財務人員
第32條
﹝1﹞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
﹝2﹞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第33條
﹝1﹞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106年6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並由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34條
﹝1﹞工商團體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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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財務查核
第35條
﹝1﹞工商團體之財務查核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由監事會及主管管機關執行之。
第36條
﹝1﹞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議時依規定之職權執行定期查核,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行臨時事會議執行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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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則
第37條
﹝1﹞自由職業團體之財務處理準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3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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