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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
【發布日期】111.09.29【公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99046071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0046073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三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100460511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表三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110460408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表三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管理費。
﹝2﹞前項所稱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指該貨物所有人。
第3條
﹝1﹞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所有權人,得向設施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使用費。
﹝2﹞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建築物使用人,依其使用建築物坪數計收使用費。
第4條
﹝1﹞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服務性質、船舶總噸位、時間或營運成本計收服務費。
﹝2﹞前項服務費之項目,包括港勤、碇泊、移泊、加油、加水、廢棄物處理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之項目。
第5條
﹝1﹞前三條之費用收取人應提報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2﹞各港之管理費、使用費與服務費之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法,分別列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第6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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