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實際就讀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以下簡稱幼教專班),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
二、符合本條例第
五十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繼續任職。
﹝1﹞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實際就讀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以下簡稱幼教專班),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
二、符合本條例第
四十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繼續任職。
﹝1﹞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實際就讀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以下簡稱幼教專班),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本法施行前已於托兒所任職,於本法施行後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持續於幼兒園任職。
二、符合本法第
五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於本法施行後持續於幼兒園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