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體能測驗種類如下:
一、肌力與肌耐力測驗
(一)屈膝仰臥起坐。
(二)伏地挺身。
(三)引體向上。
(四)屈臂懸垂。
(五)爬竿。
(六)舉重。
二、心肺耐力測驗
(一)跑走。
(二)負重跑走。
(三)登階。
三、敏捷性測驗
(一)折返跑。
(二)障礙跑。
四、瞬發力測驗
(一)立定跳遠。
(二)垂直跳。
五、綜合測驗
(一)引水梯攀登。
(二)游泳。
六、其他體能測驗
前項體能測驗種類,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類或數類舉行。
第7條
﹝1﹞因懷孕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選部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後,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2﹞採行體能測驗時,其種類、內容、配分比例、評分項目、及格標準、筆試成績保留及其限制或其他相關事宜,於考試規則中訂定。
--101年6月5日修正前條文--
﹝1﹞採行體能測驗時,其種類、內容、配分比例、評分項目、及格標準或其他相關事宜,於考試規則中訂定。
第8條
﹝1﹞體能測驗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但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9條
﹝1﹞典(主)試委員、實地考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
﹝2﹞前項人員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或直屬長官,或為其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者亦同。
第10條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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