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要如何突破人生的種種考驗?】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09.01.08【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7)衛署保字第870070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7070007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807015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戒菸教育,分為學校戒菸教育、非在學者戒菸教育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
  前項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指對收容於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所為之戒菸教育。

第3條


  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者戒菸教育,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戒菸教育,得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或協助。

第4條


  學校、矯正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

第5條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含認識菸害、反菸、拒菸技巧、激發戒菸意圖或其他相關戒菸事項。
  實施前項戒菸教育之方式,除課堂講授或諮商輔導方式進行外,並得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
  辦理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但未滿十八歲吸菸者一年內再違反時,得延長時數。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於實施菸害防制教育計畫及戒菸教育輔導活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構)、團體、單位及個人,得加以表揚。

第7條


  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戒菸教育,指戒菸方法之教導及反菸、拒菸之宣導。
  前項戒菸方法之教導不得少於二小時,反菸、拒菸之宣導不得少於一小時。
  一年內再違反之未滿十八歲吸菸者,得延長前項時數。
第3條

  戒菸教育分為學校戒菸教育、非在學者戒菸教育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
  前項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指對收容於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所為之戒菸教育。
第4條

  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者戒菸教育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戒菸教育得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或協助。
第5條

  學校、矯正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於實施菸害防制教育計畫及戒菸教育輔導活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構)、團體、單位及個人,得加以表揚。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