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應報經法務部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
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解散或合併。
四、捐助財產之動支。
前項各款討論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法務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第15條
更生保護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更生保護會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法務部備查。
更生保護會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並於年度結束後,編製上年度工作成果併同經監察人查核後之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於四月十五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
前項決算報請法務部備查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法務部許可,並於收受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依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認定之。
為查察實際財產總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法務部於必要時,得派員查察或通知更生保護會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103年9月3日修正前條文--
更生保護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更生保護會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法務部備查。
更生保護會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並於年度結束後,編製上年度工作成果併同經監察人查核後之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於四月三十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
前項決算報請法務部備查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法務部許可,並於收受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依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認定之。
為查察實際財產總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法務部於必要時,得派員查察或通知更生保護會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99年12月2日修正前條文--
更生保護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更生保護會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法務部備查。
更生保護會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並於年度結束後,編製上年度工作成果併同經監察人查核後之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於四月三十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
第16條
更生保護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不得動支或處分。
更生保護會之財產,應以更生保護會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前項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存放或貸與個人、團體或非金融機構。但基於推動更生保護事業,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之貸與,不在此限。
第17條
法務部得派員檢查更生保護會之組織、管理方法、有無違反設立目的、財產保管、財務狀況、經費運用情形、業務績效及其他依法必要監督事項。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更生保護會,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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