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爆笑又驚悚!台灣『罵人價目表』大公開,看看最新『罵人罰款排行榜』】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發布日期】115.01.30【發布機關】
農業部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9817203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3條
序文、第3款、
第5條
所列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
農業部
」管轄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114242005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
二十二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辦法所稱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森林區域內之氣象、地形、植被、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劃分成不同等級之預警資料。
第3條
﹝1﹞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地形:內政部。
三、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4條
﹝1﹞
依本辦法公開之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森林區域燃料型。
二、森林火災頻度。
三、森林火災潛勢區域圖資。
第5條
﹝1﹞
本會接獲
第三條
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置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2﹞
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森林火災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6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