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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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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發布日期】112.09.25【發布機關】
農業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21495296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五條之二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本法第
二十四
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
二十五條之一
規定處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規定減輕處罰:
一、經裁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二、三年內曾違反本法第
十七
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輸入或攜帶檢疫物未申請檢疫。
三、輸入植物檢疫物屬活昆蟲、活植物、活植物苗或本法第
十五
條第一項不得輸入物品。
四、受處分人非自然人。
第3條
﹝1﹞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收件人未申請檢疫依本法第
二十四
條第一項第六款應處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
一、輸入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
十六
條第一項但書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六公斤,十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二、輸入前款以外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第4條
﹝1﹞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申請檢疫依本法第
二十五條之一
應處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
一、攜帶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
十六
條第一項但書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六公斤,十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二、攜帶前款以外植物檢疫物:重量一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一公斤,三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第5條
﹝1﹞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本法第
二十四
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
二十五條之一
規定處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符合行政罰法得免除其處罰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第6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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