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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三種布施,財布施、法布施、無畏布施】

【法規名稱】簡讀版


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

【發布日期】112.12.27【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0)台內字第126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30136537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502654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3年6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之給獎對象,以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案件之人為限。
﹝2﹞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告發者,不適用之。

第3條


﹝1﹞給獎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第4條


﹝1﹞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檢舉時,應由破獲單位協調其他受理檢舉單位,視檢舉次序、事實,填報檢舉獎金分配表,報請核發。

第5條


﹝1﹞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預算,其請領手續,依下列規定:
  一、各級警察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破案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循警察行政系統,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發。
  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各該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函請內政部核轉該部警政署發給。

   --103年6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預算,其請領手續,依左列規定:
  一、各級警察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破獲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循警察行政系統,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發。
  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各該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函請內政部核轉該部警政署發給。

第6條


﹝1﹞獎金之給與應從嚴審核,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其已領之獎金。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後,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之案件亦適用本辦法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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