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善待自己,每個細胞反應都良好】 | 
| |
【法規名稱】
。免費索取
。題庫超連結六法
水災旱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發布日期】112.01.09【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九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2602013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表彰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二、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實施水災、旱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
﹝2﹞本辦法表彰對象之適用範圍為水災及旱災災害。
第3條
﹝1﹞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成立審查會,依前條規定審查報名者之資格及條件,並擇優表彰;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政府首長就所屬人員、專家、學者遴聘(派)。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三、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四、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予以公布。
第4條
﹝1﹞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或使用情形。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
三、民營事業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種類、數額及效益。
第5條
﹝1﹞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其他表彰方式。
﹝2﹞前項表彰,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
第6條
﹝1﹞依本辦法接受表彰而領取獎金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發給獎金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第7條
﹝1﹞依本辦法辦理表彰之審查作業、獎勵及相關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