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使用說明應述明淹水潛勢圖係基於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及客觀水理模式演算,因水文預測具不確定性,故無法完全模擬未來颱洪事件之降雨歷程及逕流狀況,參考使用時應特別注意此項差異。
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製作、測試及審議;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應報經濟部同意後,始得為之;製作完成之淹水潛勢圖,應報經濟部測試及審議。
淹水潛勢圖為配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水災災害防救業務及流域綜合治水使用,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區域或河川流域為單元邊界公開呈現。
審議通過之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水災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公開並接受人民申請提供。
第6條
前條第一項審議,由經濟部成立淹水潛勢圖公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代表一人。
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三人。
六、交通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內政部代表一人。
九、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一人至三人。
十、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有涉及前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及測試業務者,應行迴避。
第一項第九款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於審議與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之淹水潛勢圖時,始邀請其擔任委員。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99年12月7日修正前條文--
前條第一項審議,由經濟部成立淹水潛勢圖公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三人。
六、交通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內政部代表一人。
九、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一人至三人。
十、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有涉及前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及測試業務者,應行迴避。
第一項第九款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於審議與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之淹水潛勢圖時,始邀請其擔任委員。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第7條
水災潛勢資料僅供防救災使用;相關土地管制或土地利用限制及其他相關措施,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認定。
經濟部應主動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淹水潛勢圖,做為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水災危險潛勢區域保全計畫或其他災害防救事務規劃之參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淹水潛勢圖,擬訂移動式抽水機預佈計畫及預警疏散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第8條
淹水潛勢圖應每五年檢視一次;其間如遇有重大變更,得隨時更新之。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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