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1。目錄2
淨空法師:【有人故意讓你發脾氣,那是魔來考驗】 |  | |
【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免費索取。題庫超連結六法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發布日期】112.03.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20078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00890739號令修正發布第2、4、1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8282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12年3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01年1月4日修正前條文--
∪
第3條
﹝1﹞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第4條
﹝1﹞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2﹞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101年1月4日修正前條文--
﹝1﹞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其為受毒品戒治人者,每三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2﹞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第5條
﹝1﹞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第6條
﹝1﹞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7條
﹝1﹞警察實施查訪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第8條
﹝1﹞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第9條
﹝1﹞警察依本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實施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發現行方不明治安顧慮人口之第三條所定資料時,應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
第10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1年1月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