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審議之案件,得決議推派委員一至三人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前,暫停審議。
第8條
本會審議任免及遷調事項如下:
一、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平調。
二、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
三、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四、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五、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調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六、離職司法官申請再任檢察官。
七、法官調任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升人員,本會應提出擬派職缺一點五倍之人選,由部長圈選之。
--100年4月14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審議任免及遷調事項如下:
一、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平調。
二、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
三、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四、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五、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六、離職司法官申請再任檢察官。
七、法官調任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升人員,本會應提出擬派職缺一點五倍之人選,由部長圈選之。
第9條
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
一、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官。
二、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
三、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或其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
四、前述各款人員及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分署長、本部廉政署副署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101年1月12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
一、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官。
二、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
三、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處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
四、前述各款人員及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處副署長、處長、本部廉政署副署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100年6月18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
一、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官。
二、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
三、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處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
四、前述各款人員及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處副署長、處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第10條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本部及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辦事,由本會審議。
調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事者,亦同。
第11條
本會審議考核及獎懲事項如下:
一、檢察官候補、試署期間之服務成績。
二、現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另予考績、年終考績、專案考績。
三、現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平時考核之獎懲。
第12條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另予考績、年終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應由現職機關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後層報本部提送本會審議。但下列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由各相關機關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規辦理後層報本部提送本會審議:
一、調本部或所屬機關辦事人員,於調辦事期間所生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由調辦事機關辦理。
二、已調任本部或所屬機關人員,其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由事實發生機關辦理。
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機關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得基於業務督考由該署主動檢討辦理。
第13條
本會審議案件時,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14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涉及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依法規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15條
出席人員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選任委員於任期中,有關本身之遷調案件,不予列入本會審議。
第16條
本會審議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決議,應報請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本會決議,部長如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再行審議。
前項再行審議結果除有違背法令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17條
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事項,部長得提交本會徵詢意見。
第1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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