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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生病的時候,萬緣放下,冷靜下來想一想,為什麼會生病?】
【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
相關題庫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發布日期】110.03.19【發布機關】
司法院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司法院(79)院台廳四字第024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2‧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院(79)院台廳四字第03371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八日司法院(80)院台廳四字第01988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司法院(80)院台廳四字第09077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司法院(83)院台廳司一字第218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6‧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司法院(89)院台廳司一字第04465號令修正發布第2、3、5、7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司一字第20464號令修正發布第1、3~7、9~1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30009773號令增訂發布第11條條文;原第11條條文遞改為第12條條文
(名稱: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
9‧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4001443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6、9、12條條文;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700031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15211號令修正發布第
1
~
4
條條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15215號函除
第2條
之附圖5及
第4條
第4項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外,其餘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原條文
】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5000709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80010421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1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06126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
條文之附圖二、附圖三【
原條文
】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206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31082號令修正發布
第12條
條文及
第2條
條文之附圖二、附圖三、附圖四;並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08710號令修正發布第
1
、
2
、
12
條條文;除
第2條
第1項第3款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
八十四
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四十五
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二十六
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二十九
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三十七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0年3月19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
八十四
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四十五
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二十六
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三十
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三十七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別如下:
一、民事法庭席位(如
附圖一
)。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
附圖二
)。
三、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如
附圖二之一
)。
四、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
附圖三
)及少年保護法庭 席位(如
附圖四
)。
五、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
附圖五
)。
六、懲戒法庭席位(如
附圖六
)。
七、職務法庭席位(如
附圖七
)。
八、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如
附圖八
)及溝通式家事法 庭席位(如
附圖九
)。
九、民事大法庭席位(如
附圖十
)、刑事大法庭席位(如
附圖十一
)及行 政訴訟大法庭席位(如
附圖十二
)。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依其訴訟性質,準用前項之規定。
--110年3月19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十一種:
一、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
三、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如附圖四)。
四、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附圖五)。
五、公務員懲戒法庭席位(如附圖六)。
六、職務法庭席位(如附圖七)。
七、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八)及溝通式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九)。
八、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一)及行政訴訟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二)。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依其訴訟性質,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溝通式家事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第4條
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度。
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
審判長或法官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指定或酌增席位。
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
第5條
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法警於開庭時站立法庭審判活動區之適當位置,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
第6條
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第7條
少年保護法庭之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第8條
法官、檢察官、參審員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第9條
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桌椅褐色或原木色。職稱名牌,木質,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位置。
法官席桌面設置法槌,供法官使用。其
使用要點
,由司法院定之。
第10條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加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其附屬線路之鋪設,應力求整潔。
第11條
為調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於修正本規則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試辦,以進行實證評估。
前項試辦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12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110年3月19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施行。
--109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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