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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發布日期】112.12.25【發布機關】
海洋委員會
、
國防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20017327D號令、國防部制剴字第0920000284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7條【
原條文
】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1120012749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2033935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
第3條
﹝1﹞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為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涉及軍事事務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會同當地憲兵或當地軍事機關環保人員,進入港口、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海洋設施。
﹝2﹞
為前項檢查或鑑定,受檢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主動告知潛在危害。
第4條
﹝1﹞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前條規定進入軍事機關進行海洋污染事項檢查、鑑定,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該管軍事機關為之。
﹝2﹞
檢查或鑑定之機關與人員對於受檢軍事機關之軍事機密,應予保密。
第5條
﹝1﹞
海洋污染物之檢查或鑑定,其採樣及檢驗測定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方法未公告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法辦理。
第6條
﹝1﹞
軍事機關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所造成之海洋污染不予處罰。但應依本法第
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7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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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為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
第3條
﹝1﹞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為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及軍事事務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會同當地憲兵或當地軍事機關環保人員,進入港口、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海洋設施。
﹝2﹞
為前項檢查或鑑定,受檢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主動告知潛在危害。
第4條
﹝1﹞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前條規定進入軍事機關進行海洋污染事項檢查、鑑定,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該管軍事機關為之。
﹝2﹞
檢查或鑑定之機關與人員對於受檢軍事機關之軍事機密,應予保密。
第5條
﹝1﹞
海洋污染物之檢查或鑑定,其採樣及檢驗測定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方法未公告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法辦理。
第6條
﹝1﹞
軍事機關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所造成之海洋污染不予處罰,但應依本法第
十四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7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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