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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5.03.2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0082102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50400453號令修正發布第2、3、5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登錄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者,應依其認定業務類別分別申請為機械類認定機構或電氣類認定機構,並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八千七百元;申請展延登錄者,亦同。
﹝2﹞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應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九百元:
一、經書面審查,認有進行實地評鑑之必要。
二、申請者具備試驗設備,其試驗室未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
--115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登錄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者,應依其認定業務類別分別申請為機械類認定機構或電氣類認定機構,並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八千五百元;申請展延登錄者,亦同。
﹝2﹞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應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七百元:
一、經書面審查,認有進行實地評鑑之必要。
二、申請者具備試驗設備,其試驗室未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
第3條
﹝1﹞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機構申請增列認定品目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七百元;其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另應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四百元。
--115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機構申請增列認定品目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五百元;其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另應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七百元。
第4條
﹝1﹞前二條之申請,辦理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評鑑費。
﹝2﹞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第5條
﹝1﹞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115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2﹞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6條
﹝1﹞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第7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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