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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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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2.27【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0764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四十七
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2﹞
申請延展認可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第3條
﹝1﹞
申請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
﹝2﹞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3﹞
經實地審查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第4條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2﹞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5條
﹝1﹞
申請換發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6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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