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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6.25【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9082197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41602879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
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按申請檢驗容器種類,繳納下列費用。申請延展登錄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五千一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二百元。
﹝2﹞
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二十一
條規定,申請換發檢驗機構登錄證書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五千一百元。
--114年6月25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按申請檢驗容器種類,繳納下列費用。申請延展登錄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元。
﹝2﹞
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二十一
條規定,申請換發檢驗機構登錄證書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第3條
﹝1﹞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申請機構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第4條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5條
﹝1﹞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第6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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