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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6.2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9082197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4160287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按申請檢驗容器種類,繳納下列費用。申請延展登錄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五千一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二百元。
﹝2﹞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換發檢驗機構登錄證書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五千一百元。

   --114年6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按申請檢驗容器種類,繳納下列費用。申請延展登錄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元。
﹝2﹞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換發檢驗機構登錄證書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第3條


﹝1﹞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申請機構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第4條


﹝1﹞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5條


﹝1﹞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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