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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6.26【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908232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4160290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型式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第3條


﹝1﹞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換發或補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者,免繳納證書費。

第4條


﹝1﹞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延展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2﹞第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5條


﹝1﹞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合格標示:鋼製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六點五元;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七元。

第6條


﹝1﹞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補正試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六百元。

第7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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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型式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第3條

﹝1﹞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換發或補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者,免繳納證書費。
第4條

﹝1﹞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延展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2﹞第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5條

﹝1﹞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合格標示:鋼製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六元;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七元。
第6條

﹝1﹞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補正試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7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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